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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借阅制度

作者: 时间:2024-09-14 10:43:05 点击:46

一、因工作需要借阅时必须事先由本处室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外单位人员查阅,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二、凡借阅的档案,均应由档案管理人员进入库房查找,借阅人应在档案办公室阅查,严禁借阅人直接进入库房查找。

三、凡借阅的档案,一般不允许带出档案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带出的,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四、带出的档案不得擅自复印、抄录,在文件上做标记,扩散抽页,涂改污损等,如工作需要,经批准后方可复印或摘抄。

五、带出的档案不得任人传阅、擅自扩大阅读范围,应严格保管,防止泄密或丢失。

六、借出的档案应按期归还,借期一般为五日,如需延期,应办理续借手续,遇节假日、 病假或者离校等情况应还清所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