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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6-10-19 09:57:37 点击:40次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兰州科技职业学院章程》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民办学校党组织在学校治理结构的法定地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办学治校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政治把关、理事会(董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照章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党委推动学校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支持学校理(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引导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落实。

第五条  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六条  学校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党的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1.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文化建设。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 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决定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审定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审议院长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通过学校纪委会全体会议选出的书记和其他委员;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10.需要讨论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的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2.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专业群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4.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专项业务工作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6.大额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项目;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购置、置换、租赁、转让等;大额的固定资产及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租赁、转让和报废等;大额的重大修缮项目、重大建设项目。

7.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有关重大项目

的方案、规划等事项。

9.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0.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及以上重大奖励或荣誉申报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11.安全稳定、保密、网络安全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大型庆典、纪念活动及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3.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考核、党政纪律处分和后备干部的推荐、培养等重要事项。

14.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学单位、教辅部门、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15.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16.学校中层干部及以上人员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的推荐。

17.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18.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党委在其中把好政治关的事项。

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应由党委会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

1.教职员工的引进、聘用、调动、晋升、考核、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职称职级评定中的重要事项,特别是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引进、聘用等要从严把好政治关。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特别是思政课教材、党员、团员培训教材、语文、历史及人文社科类教材等从严把好意识形态关。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特别是招生、就业、困难资助等从严把好方向关。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会议组织

第十条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由召集人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委员。一般情况下,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可以根据讨论议题的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第七条第4-9项、第八条、第九条)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不能出席的党委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五条  由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工作。

四、议题确定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各部门和群团组织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由分管校领导决定议题是否提出。

第十七条  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提交党委会的议题,议题部门应提交书面议题材料,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交办公室。

第十八条  提交党委会的议题由办公室统一汇总整理,由党委书记审定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  议题确定后,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和有关会议材料提前一至两天送达各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与会人员在会前要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会议效率和决策水平。

第二十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酝酿、论证和调研,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与方案;若议题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征得该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重点要突出,对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要有明确、具体和可供选择的建议或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不讨论临时动议的议题。部门提交会议的议题,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且没有明确意见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缓议。

五、议事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先由议题提出部门汇报议题要点。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根据汇报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在末位表态。党委书记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十三条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实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及半数以上赞同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议题讨论意见不一致时,应尽量交换意见,达成共识;若意见仍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沟通协调后再行议定;如遇须及时处理的问题,可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办公室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内容和决定。

六、督办与落实

第二十六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如果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分管领导要督促各自分管部门或单位认真执行党委会决定,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检查执行情况。明确由部门执行的,由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催办。  

第二十八条  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发党委会会议纪要。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纪要向部门及时传达会议有关决定并进行跟踪督办,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情况。

七、议事纪律

第二十九条  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能以其他形式代替,个人不得擅自做主处理。对未列入议题的内容,党委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

第三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每位党委委员都要围绕议题,积极思考,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三十一条  凡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确需复议的,须由分管领导提出复议理由和建议,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报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出席或列席党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制度。对会议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内容,不得泄露;对正在酝酿、讨论,尚未作出决定,以及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外传;对会议中讨论、发言、争论、分歧等有关情况,不得扩散。

第三十三条  会议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党委委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党委会除固定参加人员外,其他列席人员应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结束后即退会。

八、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共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