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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并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6-09-16 00:00:00 点击:17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有关部署,根据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实施方案(2025—2030年)》(教督〔2025〕1号)和《甘肃省高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价实施方案(2025—2030年)》(甘教督〔2025〕5号)要求,建立健全学院教学督导评估体系,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保障特色专业群建设(2026—2029年)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并印发《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

教学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刘晓伟

副主任:孔玉涛

委 员:魏鹏飞、王弘、刘锐明、龚经玮、乔彩霞、张继义陶军辉、党建生、宋自龙、李洁、保玉胜

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承担日常工作,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设立校院两级督导工作组

(一)院级督导工作组。由教学督导委员会选聘人员,设组长1名。原则上从在职骨干教师、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中选聘;同时聘请合作企业技术骨干担任行业企业兼职督导员。人员可与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一致。

(二)二级学院督导工作组。各二级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工作组,设组长1名,由院长担任,成员3—5名,负责本学院教学日常督导工作。

三、明确工作衔接

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与学院已运行的“学院—二级学院—教研室—教师/班级”四级教学工作网格化管理体系相衔接。一级网格(学院层面)的教学质量监控职能由教学督导委员会统筹,二级网格(二级学院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由二级学院级督导工作组承担,三级网格(教研室层面)的听评课和教学检查纳入督导工作范围,四级网格(教师/班级层面)的学生教学信息员纳入督导信息反馈渠道。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教学督导工作,支持配合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要把督导工作与特色专业群建设、专业结构优化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实习实训规范管理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把督导结果作为教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各二级学院于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组组建,并将名单报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附件: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

2026年9月14日

 

 

 

 

 

 

 

 

 

附件: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对学院的日常教学、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组织建设、教师能力提升、教学服务与保障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与指导。教学督导的对象包括教学一线全体人员及教辅人员。

第三条 实行教学督导工作制度,督促各教学单位及时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和工匠精神培养,聚焦课堂教学实效,将思政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以提高学院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督促导,督导结合,精准反馈,持续改进。

第四条 坚持“以督促教、以导赋能、诊断改进、提质增效”的原则,督教、督学、督管同步推进。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教学督导方式方法、大力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开展督导教学工作。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二章  督导组织与聘任

第五条 学院督导作为相对独立的专家组织,负责全院教育教学运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工作。教学督导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学督导的组织和教学督导员的遴选、推荐、聘任和管理。督导员每届聘期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到期由学校根据工作业绩、身体条件和本人意愿进行续聘或聘任新的成员。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熟悉有关高等职业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能运用先进的教学理论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教学工作。

(三)对督导工作热情高,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热爱并愿意投入此项工作,有能够保证履行督导工作职责所必需的时间。

(四)教学督导员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20年及以上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有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  督导员主要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课堂教学督导。深入教学一线,检查教师教案、教材、教学计划等基本材料。通过听课、巡课、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方式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情况,做出客观公正评价,并对教师进行业务指导,及时反馈督导有关信息。原则上安排两位督导员同时听课,每人每周听课不少于12课时,并做好相关督导听课记录。

(二)教学管理督导。深入教学单位,对学生上课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实效实施督导。

(三)专项建设督导。参与开展常规教学检查与评估评建专项工作,并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质量工程、教学组织建设、教学竞赛、教师教学能力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督导调研。针对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或师生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和座谈,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每学年每人至少提供1-2项调研报告。

(五)协同帮扶推优。参与教学观摩、教学经验交流活动,帮助老师改进教学方法,推广优秀教学案例和教学经验,有针对性加大中青年教师的听课比例,指导青年教师成长。

(六)督导办须每月向学院提交一期督导简报,每学期编制《督导工作报告》一份,提交有关单位参考。

(七)做好学院安排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章  督导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纪律

(一)按每学期制定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的监督。

(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依据科学。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包庇他人、侵害他人权益。教学督导员违反纪律,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四)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未经同意,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教学督导评估意见。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要求

(一)应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公平、公正、合理。对于因教学经验不足,教学方法有待改进的教师要热情帮助,重点指导,使其尽快胜任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三)按规定作好督导记录,填写相关听课表格。

(四)教学督导资料应及时汇总、定期归档,逐步建立完整的教学督导档案。

第十条 教学督导办工作要求

教学督导办每月召开1-2次教学督导例会,交流听课和教学工作检查情况。督导办应每季度向院长办公会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每学期向学校党委汇报督导情况。定期发布学校《教学督导简报》。

第五章  督导员管理与待遇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按照学院党政部门人员统一管理。教学督导员在聘用期间应完成每周不少于12学时的听课任务,并做好相应的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核,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组成,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业绩,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于考核评价等级评为“合格”的督导员,可按要求续聘。对于考核评价等级评为“不合格”的教学督导员,终止教学督导员工作,不再聘为学院教学督导员。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在聘用期间工资待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落实其对应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若与国家的政策法规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自行废止。